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苗木二审赔偿标准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苗木二审赔偿标准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,是否享有***补偿款,有哪些规定?
以前农村的女人出嫁后,一般都是会将户口迁到男方的,这就意味着女儿是真正意义上的出嫁了。不过现在很多人出嫁后,户口还是不会迁走的,那么遇到娘家***,补偿款出嫁女能不能享有呢?
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,是否享有***补偿款,有哪些规定?
可以说现在对于出嫁女是不是享受补偿款,意识还是比较模糊的。从户口上来说,宅基地是属于一个家庭的,只要户口本上有你的名字,那都是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权力的。
所以说遇到宅基地***得到补偿款,自然就是分补偿款的权力了。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之中,农村重男轻女严重,就算是户口还在娘家,很多时候也分不到补偿款的,都是父母自己留着,最后就是给了家里的儿子了。
正是因为出嫁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,今年开始将会全面落实出嫁的户口,出嫁女户口落在哪里,就那么权益都会得到很大的保障,避免各种原因享受不到土地跟宅基地的权益,受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的。
这里面就规定了出嫁女户口是自愿安置,出嫁后可以将户口迁走,也可以不迁户口。而不迁户口的话可以享受到娘家的土地跟宅基地,未来遇到***征地都是可以按规定得到补偿的。
而如果户口迁到男方家里的话,也是可以享受到男方土地跟宅基地的权益的。总之,未来出嫁女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的,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,享受到的待遇到没结婚时是一样的,不会因为结婚了就减少的。
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种情况呢,都说说吧。
户口未迁岀的岀嫁女,是否享有***补偿款,有哪些规定?
岀嫁女户口未迁岀,是否还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利益分配?其中包括***、征地和其他的利益,是个一直在争论的话题。那么,在农村农民的利益分配,到底以什么为根据?是以人还是以户口?不妨来分析一下。
近些年来,城市建设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不断征地***,农村在利益分配上,就岀现了一些新的情况,岀嫁女、后来户、无地户,都成了讨论的焦点,一个关键的问题,就是分钱的人越少,当地的农民就会分得越多,所以有人就会提岀这些问题。
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,岀嫁女、后来户、无地户这些人员在村里相对来说是少数人,往往通过表决时,肯定也是处于一种弱势,如果村委会不能正确引导,表决的结果,很有可能就会倾向一边。这些年,因为农村征地***农民的分配问题,引发的矛盾,时有发生。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,不仅是社会稳定的保证,也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。
在利益分配上,以户口为根据这是一惯的惯例,岀嫁女人去了婆家,户口依然在娘家,这样的情况,就应当参加同等的分配,户口是证明身份的根本依据。2019年年底,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,就是以户口为准,户口在哪里,就是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这样无论是岀嫁女,还是后来户,以及无地户,只要户口在,都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就有权享受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待遇。
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,是否享有***补偿款,有哪些规定?
自古以来,国人对女性就有一种性别的歧视。除此之外在其他的妇女应该获得的一些权益方面也会有一些 不公平的情况,这也是比较现实的,而且特别是在农村的耕地承包、土地征占补偿等方面,更是如此。对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,我来谈谈我的看法。
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,户口关系还在本村。那么其对承包的土地、曾经使用的宅基地的关系并未发生变化,因为户口关系未发生变动。那么按理来说,对于承包地、宅基地的***、征占等情况的补偿款当然有权利享有。
但是对于这类说法很多人和村委会都认为是“合法不合情”,既然人走了,这些享有补偿的权利就应该取消了,特别是对于嫁出的女性来说更是如此。这不就是对女性的歧视吗?
中国是法制国家,虽然说中国也是个人情的社会,但是人情也是不能大于法制的。人情大于法制,不就乱套了吗?所以,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来说,我觉着还是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土地承包法》的相关规定走的好。依法办事,有理有据,谁都挑不出毛病。既然如此,那么户口未迁走的出嫁女,必须享有***的补偿权益。
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,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。
对于出嫁女到底还享不享有***的补偿款?关键点并不在于该女性是否出嫁,而是在于她是否还拥有被***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。
但是很多人,特别是在农村,一直有一种旧观念,就是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,既然你已经嫁到婆家,那么娘家的一切财产和利益就与你无关,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。
对于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的权利,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:
1、如果出嫁女户口未迁走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,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,此情况下,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,因而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。
2、如果出嫁女已经落户在小城镇,依据***院文件[2000]11号文件规定,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,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的。
3、倘若出嫁女落户在大城市,那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,因为落户大城市,已经丧失了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4、如果出嫁女落户到夫家村落,并且在夫家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,那原来娘家的土地被收回,也就是说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,也就无法分得娘家的土地征地补偿款。
所以根据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,出嫁女是否能够获得***款,并不在于其是否出嫁,关键在于她对娘家的宅基地或者土地经营权是否还享有权利。如果享有,那她就可以分得相应的***款,如果不享有已经丧失,那么她就无法获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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